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,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。基础设施的建设,代办建邺区公司注册,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统一安排。
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,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,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。
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,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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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,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。
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建邺区公司注册,建邺区注册公司,建邺区公司注册办理,建邺区营业执照的银行建邺区公司注册,建邺区注册公司,建邺区营业执照。
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、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,可以汇往国外。
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,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,可以汇往国外。
第七章 税 务
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缴纳税款。
第四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第四十八条 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,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、免税:
(一)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、零部件、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、加固机器所需材料;(二)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、零部件、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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